七-《台湾的对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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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呈總署造送同治九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八三五~八四二。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通商總局司道呈詳:『案奉行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

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

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交涉各國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

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覆;及未經辦結之案一並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

如有未經辦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

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等因,奉此。

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

嗣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辦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

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九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

茲福州、廈門、臺灣各口應造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分咨總理衙門、欽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

除咨欽差大臣曾查照外,相應咨呈。

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九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劄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核。

須至冊者。

計開——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四月間咸伯國商人美利士與美國商人高林士等向雞籠熟番潘觀生私典煤山,欲圖開採一案。

前件先准臺灣梁護道元桂暨辦理通商稅務委員劉佐領青藜先後詳奉院檄行局,並照行臺灣鎮、道、府查禁妥辦。

嗣奉兩院批——據劉佐領會同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具詳「當提潘觀生到案,訊追前收地價銀元,交還美利士等查收不領,仍欲改造行棧」等由,批局查議詳奪。

即經核明美利士等私向潘觀生等典買煤山,前經地方官查明該處有礙民居方向,未經蓋印;是以飭令禁止,追價給還。

茲改將此地將來由該商或蓋樓屋、或建造行棧,究竟洋商起蓋之處是否無礙民居方向與臺民能否相安?現詳均未籌及。

內地遙隔重洋,實難臆度。

自應移行該管鎮、道、府再飭地方官體察情形,從長計議;並將該地典契應否改為「租賃」字樣,由官補給之處?一並核議覆辦,以昭妥協:分別詳覆移行遵辦。

茲又奉到院檄:『據臺灣道具稟:「接到美國領事官李讓禮照會,仍圖將來開挖」;行令該道督飭淡水廳追價給領,令其退地完案。

並抄錄往來照會,咨呈總理衙門核辦。

旋奉准咨覆,行局轉飭將地價追出給領,並令退契完案』。

旋據淡水同知陳丞詳報:「在押土自潘觀生於同治九年六月初四日身故」等由,詳奉院批到局,又經檄飭臺灣府核詳辦理。

茲復據陳丞詳稱:『節次會同海關劉協領照會布、美兩領事,請其勒令該洋商收回地價,將山地交還該社番管業。

續准代辦布國領事之英國副領事額勒格里會同美國代領事德約翰並美商高林士等到關,交出原立約字並山契面驗。

查潘觀生原借本銀二千二百元,並利息共銀二千五百四十二元,統行由廳如數籌款墊給,會同面交額領事查收;將潘觀生原立約字一紙並上手山契鬮書五紙驗明,由廳出示變價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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